致户外广告和沿街店家业主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14-05-13    【字号:  

南京全市文保单位、风貌建筑区、风景名胜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为进一步加强“百日整治”力度,南京市政府发布《》,提出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等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并要求相关广告业主于5月10日前自行整改。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发布《》。现将两份文件全文公布如下。扬子晚报记者 张可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设置行为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设置行为进行集中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并按照《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二、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涵洞、隧道、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建(构)筑物顶部、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应当按照一店一招设置。写字楼楼体外侧和建(构)筑物顶部不得擅自设置店招标牌。

四、凡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应当在5月10日前自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于5月31日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店招标牌,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各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纠正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12319。

七、 抗拒、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4 月 28日 

各位户外广告和沿街店家业主:

春和景明,金陵大地万物生辉。南京作为东道主,即将迎来青奥盛会,这是南京历史上承办的最重要的国际赛事。“办得精彩、办出中国特色”事关南京、江苏、国家形象。前不久,市政府发布了《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号召全体市民,举全市之力,聚万众之心,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面貌,组织开展“大干一百天 环境大扫除”迎青奥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打一场环境整治的“人民战争”,誓叫旧貌换新颜。半个多月来,在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南京的市容市貌、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在此,对你们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作为市容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市户外广告存在过多过乱、门头牌匾过杂过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形象,与城市地位极不相称。市政府决心借青奥环境整治之机,开展一次全方位的规范提升,希望广大户外广告和沿街店家业主认真对照《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店招店牌设置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尽快自行清理拆除属于本单位、本人违法设置或超期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尽快自行整修破损破旧的门头店招、标牌标识,在2014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或整改到位。

真诚希望各位业主自觉行动起来,把您对美的追求、对他人的尊重、对社会的责任,转化为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动力,积极配合区政府、街道及城管执法人员做好广告店招拆除、改造、整治工作。沿街各级党政机关、部队、院校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带头拆除和整治超出建筑物墙面和不符合规范的楼顶、楼体等广告标牌。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督促,逾期不拆除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欢迎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加强监督,及时举报,积极参与户外广告和店招整治行动。

广大户外广告和沿街店家业主,城市文明需要我们一起传承,城市品质需要我们共同创造!我们工作生活在南京,创建有序、靓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我们是参与者、行动者,也是受益者、评判者,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行动起来,为南京城市面貌的改观,为展现一个整洁靓丽的新南京做出应有的贡献! 

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9热线。

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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