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要与建筑风格相统一
草案规定了九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比如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等。另外,还禁止设置悬挂布幔等四种形式的户外广告。
草案对招牌的设置也进行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特别增加了“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的条款,并在此明确“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草案还为招牌设置制定了其他八条规范,分别为: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广告牌每年留给公益30天
草案对公益广告也做了规定。据介绍,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另外,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草案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擅设户外广告可罚2500元
草案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无法确定设置人、设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设置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城管部门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置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将由城管部门组织拆除。
来源:新安晚报